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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崔岩
6月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和2022年度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勇通报一起涉社会组织诉某石化公司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1月4日,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石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石化公司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GB252-2015)的普通柴油共计3004吨,并给予行政处罚。中国绿发会以某石化公司违法销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某石化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为180余万元。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石化公司的违法销售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180余万元,在山东省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鉴定评估费、专家出庭费、律师代理费等。
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会大大增加PM2.5、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而导致大气污染,影响生态环境。本案依法判决石化企业承担因销售不符合标准普通柴油造成大气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引导和警示生产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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